一、2004年颁布的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,主要内容:
1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;
2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,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;
3、完善政府投资体制,规范政府投资行为;
4、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。
二、在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内容中明确提出改革项目审批制度,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将原来审批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改为项目备案制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制。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,不再审批开工报告等。由此申请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申报的正式文件实行。
三、随着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的发布,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陆续发布了一系列配套文件,主要有: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》、第21号《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》、第22号令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》,规范不同投资主体进行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。
四、随着申请报告核准办法的发布、实施,各地对报告的格式,报告事由的阐述因理解不同深度不一,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发改投资[2007]1169号文发布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》,要求各地按照执行,严格按照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的要求,从维护经济安全、合理开发利用资源、?;ど肪场⒂呕卮蟛季?、保障公共利益、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。